一、醉駕新政規定的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醉駕案件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后果。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后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公安機關辦案要收集哪些證據?
公安機關在**醉酒駕駛案件過程中,收集證據應當涵蓋下列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及相關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戶籍證明、前科劣跡證據材料及其曾經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記錄。
2、確定犯罪嫌疑人醉酒駕車的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資格證明和從業情況證明;犯罪嫌疑人飲酒及駕車情況,包括共同飲酒人、同車人和報案人、事故受害人、目擊證人等證實犯罪嫌疑人飲酒過程及酒后駕駛車輛情況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犯罪嫌疑人被查獲的情況,包括交通事故、接處警記錄、現場調查記錄和查獲經過,有條件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犯罪嫌疑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狀態、查獲犯罪嫌人的經過以及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的過程。
3、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證據。包括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鑒定意見。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與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為依據。
事實上,所謂的醉駕新政也是結合在現實生活當中遇到的一些實際案例,不斷的在調整醉駕方面的法律規定。比如有些人當時出于治病救人的心態,沒有別的選擇,在喝了酒以后也必須要馬上駕車將患者送到醫院,這種所謂的醉駕,無論從哪方面來說都是情有可原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時候并不是一點人情世故都不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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