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刑法》中將窩藏罪與包庇罪規定在了一起,但很顯然這屬于兩種不同的犯罪,即使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之處,但終歸還是不同的。那到底窩藏罪與包庇罪有什么不同呢?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窩藏罪與包庇罪有什么不同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窩藏罪與包庇罪區別: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1)窩藏罪主要表現為實施積極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為。所謂“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一定的處所或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和物質。所謂“幫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隱藏處所、財物之外的其他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線、方向。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這里的“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用、使用,不影響窩藏的性質。行為人既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于自己所用或占有、使用的地方,如自己的家中、租用的房子、使用的單位宿舍或辦公室等,也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他人所控制和使用的地方,如朋友、同學、親戚等人的室中或宿舍等,還可以將其藏匿于其他地方,如山洞、樹林等。
(2)包庇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明的行為。所謂“為犯罪的人作**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機關和有關組織出具口頭或書面的**明,意圖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為人不是自己提供**明,而是幫助犯罪的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則可能構成其他罪,不構成包庇罪。
二、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雖然這兩個犯罪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之處,但在量刑上面卻還是一樣的。兩罪最高都是對行為人處10年***。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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