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之內。
1、我國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因此,房產證應該在買房后30日內進行**。
2、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薄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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