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或者管制的期限是多久?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管制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和拘役屬于刑事處罰中主刑的兩種,同時也是強度比較輕的處罰,管制的刑期,一般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的。
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是什么?
(一)法律定義不同
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督改造的刑事處罰,是刑罰主刑中量刑最輕的一種。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二)刑期不同
管制的期限,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三年。
拘役的期限,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三)執行方式不同
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在被判處管制的期限內,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范圍內行使政治權利,如沒有被***的,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不得擔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領導。
拘役: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四)刑期計算方式不同
管制的刑期:執行期限從刑期判決之日起計算,在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時間按每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為實際執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個月,判決前先行羈押三十天,計算公式為:三個月的具體總天數減去折抵天數六十后,剩余期限是實際執行的管制期限。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或者管制都是對當事人執行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罰,但是和***的刑罰相比,拘役或者管制對于當事人的處罰力度相對就小了很多,但是適用的刑罰還是需要進一步的根據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來有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做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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