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假藥罪的認定與處罰是什么?
(一)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于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處罰
1、根據《刑法》第141條第1款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根據《刑法》第141條第2款的規定,“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生產、銷售假藥,是屬于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法律直接規定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未經批準生產未經檢驗的藥品,標明的適應癥超出規定的范圍,知道實施生產假藥,而為其提供貸款的,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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