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法人組織,要是其有受賄行為,并且符合刑法中規定的相關刑事犯罪立案標準的話,那么就會以單位受賄罪量刑處罰。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規定公司受賄罪,與之對應的應該是單位受賄罪。下面,小編就來為你介紹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的內容,幫助你了解相關知識。
一、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根據刑法第387條之規定, 犯單位受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
二、單位受賄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87條之規定,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
三、單位受賄罪相關知識
(1)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2)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本罪是法人犯罪的一種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索取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兩種情況,并且只能是“情節嚴重”者才構成本罪。
(3)在《刑法》修訂前,與單位受賄罪相似的規定見《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益處,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新《刑法》把這一規定修改后以專條進行規定。新舊法律規定的區別,體現于犯罪主體的表述有所不同。《補充規定》把本罪主體限定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新《刑法》表述為“國有公司、企業”等。符合我國經濟體制以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
(4)區別于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受賄罪,法人受賄罪除犯罪主體不同外,在犯罪客觀方面也有實質區別。受賄罪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客觀方面的要件之一,但法人受賄罪則不以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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