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中院解讀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十項新變化
民間借貸行為主體范圍有了新的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是單一的民間借貸出借主體為自然人。這次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出借主體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民間借貸定義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做出明確規定
此次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依法受法律保護。超過24%,但未超過36%,屬于自然債務。對于這部分利息,已經支付的,不得請求返還,未支付的,不得請求支付。
規定了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對證據的審查標準
民間借貸合同屬實踐性合同,出借人除了應提供借據外,還應提供實際出借款項的證據。對于當事人主張系現金交付的民間借貸,對方否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結合借貸金額、款項支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的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做出綜合審查判斷。
細化了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
此次司法解釋對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進行了細化。根據交付標的物方式不同進行界定生效時間。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生效;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生效;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生效;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生效;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生效。
對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實施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由無效改為有效
第一種情況,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第二種情況,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而這上述兩種情況,以前都認定為無效。
明晰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對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況作出規定
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對企業借貸還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個人借貸的責任承擔做出明確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提供借貸關系的互聯網借貸平臺的經營者責任承擔進行了規定
個體網絡借貸,也稱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
個體網絡借貸平臺的提供者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對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打擊力度加大
發現虛假的民間借貸訴訟的,規定了三種處理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本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虛假訴訟犯罪的,應當依照在今年十一月一號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孫永全指出,民間借貸涉及經濟、民生,與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煙臺中院將加大宣傳力度,為司法解釋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通過多種形式,抓好司法解釋的學習、培訓工作。加強研究、積極探索法律適用中遇到的問題。全市法院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深入開展理論研討,提出應對措施,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嚴格執法,確保準確適用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