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因疫情影響逾期還款,銀行可以提前收回貸款嗎?
發布時間:2025-10-25 08:26:24
?
閱讀量:6次
?
來源:互聯網
基本案情
日前,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法院判決駁回銀行提前收回貸款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2018年9月,袁某向某銀行借款2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等額本息按月還款,同時約定如逾期歸還任何一期利息的,銀行有權提前收貸。后被告袁某正常還款至2019年底,2020年因受到疫情影響,1月至3月全部逾期,8月至9月僅歸還了部分借款,其余月份仍正常還款。該銀行遂于2020年10月起訴,要求袁某提前清償全部本息余額約11萬余元。審理中,袁某辯稱其為從事家具批發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逾期還款系因受到疫情影響,并提交證據證明其已恢復正常營業。法庭辯論終結前,袁某主動還清了已到期的款項本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袁某從事的是家具批發零售行業,在疫情最為嚴峻的時期沒有現金流,以及疫情稍緩但仍然持續的時期現金流不夠穩定,是為社會通常所理解的正常情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民法典》第590條沿用了該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據影響大小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故對被告袁某相應的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可予以免除。
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被告袁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著較好的誠信行為,被告袁某提交了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等證據,可以判斷其有繼續按合同約定履行的實際基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袁某主觀上并未惡意拖延還款,雖然存在遲延還款的行為,但系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且其一直努力還清欠款。此種情況下,如仍支持銀行借款提前到期主張,微觀上不能公平衡量雙方當事人利益、保護誠實信用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觀上也與當前“六穩”“六保”方針下金融支持政策導向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