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買車交1.6萬押金,車貸還完了押金還沒退,汽車銷售公司不認賬!
2014年文女士在西安冠亞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車,當時買車時交了押金,但是直到現在,押金都沒有退還到文女士手上。
文女士貸款購買的是一輛紅色標志3008,裸車價18萬,車輛所有手續辦完,文女士總共花了23萬提到了新車。當時在買車之初,西安冠亞汽車銷售公司收取了文女士1.6664萬元的押金,并向她開具了收款收據。
“
總共是兩項押金,一個是還款的押金,需要押金和擔保押金,他們要求三年之內在把車款還清,保險必須在他們那購買。
”
汽車銷售公司表示,三年之后可以給文女士退還押金。2017年3月,當文女士還完車款,6月份她便找到冠亞汽車銷售公要求退還押金,但卻得到這樣的回復。
“
他們說退款需要半年。12月我又去,他們說正在走流程,財務把流程走完就會通知我的。
”
這一等,文女士就等了一年,直到現在,文女士依舊沒能能拿回自己的1.6萬元的押金。
“
期間我至少打了三十多次電話給他們,也去代辦處找過他們,卻被以各種理由推脫,現在連我電話也不接了。
”
汪經理:我們是賣車的,她的分期是銀行付款都是銀行辦的,這個他要去找銀行,押金在銀行,沒在我們這。如果在我們這,我們早就給他退了,不至于拖這么長時間。我們是車行,就跟4S店一樣。
汪經理:對。
經理汪佳一再表示,文女士要退款,只能找銀行,跟店里沒有關系。而在文女士拿出的兩份擔保金和還款金的收款收據中赫然蓋著西安冠亞汽車銷售公司的公章,也就是說這1.6萬元給到的是汽車銷售公司。
本案中經銷商已經非常嚴重的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收取押金的是經銷商,出具押金條的也是經銷商,那么退還押金的也應該是經銷商,與貸款的銀行根本無關。經銷商的行為不僅不像是配合退款,更像是根本不想退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經銷商應當依據之前的約定,馬上向消費者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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