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限規定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5-10-28 08: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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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互聯網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處理,不同的情況期限也是不同的,下面一一列舉:(1)認為需要逮捕的,拘留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同時,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提請逮捕書后7日內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即正常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0日,10日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釋放,要么變更強制措施;(2)認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因此最多可以在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檢察院批準逮捕時限如上。即特殊情況下,刑拘不得超過14日,14日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釋放,要么變更強制措施;(3)認為需要逮捕的,且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批準逮捕時限同上。即在認為需要逮捕且其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時,最長可以刑拘37天。37天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釋放,要么變更強制措施;(4)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只要發現不應當拘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檢察院決定的刑拘。依據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36條: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14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3日。即最長拘留期間為17天。綜上可以得出如下(1)公安機關做出拘留決定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2)檢察機關做出拘留決定的,最長拘留期間為17天;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了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