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法規定自行清算的法律
發布時間:2025-10-28 07: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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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互聯網
當公司要進行解散時公司就要自行清算,有的是因為股東大會決定的,有的是因為被吊銷營業執照。所以當公司進行自行清算的時候公司也差不多要解散了,那么什么是自行清算呢?有關公司法規定自行清算的法律又有哪些呢?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做下介紹。一、什么是自行清算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當外資企業尤其是中外合作/合資企業面臨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嚴重困難,即公司處于事實上的癱瘓狀態,且無其他途徑可解決,可由一方股東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這一規定雖為中外合作、中外合資企業解決相關糾紛打開了法律層面上的解決通道,但其訴訟結果如被法院判決強制解散公司,并不必然導致公司進入強制清算程序,而是仍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只有逾期未成立清算組或成立后故意拖延等法。二、自行清算的特點及其程序解散情形出現后,外資企業即可以進入自行清算程序,對其特點及具體程序歸納如下:1、 公司權力機構作出解散決議;2、 商務部門僅對解散進行審批,不介入清算過程;3、 解散申請審批后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4、 清算報告經公司權力機構確認后報送審批機構,并繳銷批準證書;5、 憑審批機構回執向稅務、海關、外匯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三、有關公司法規定自行清算法律《公司法司法解釋二》1、第十二條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第十四條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第十五條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4、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了什么是公司進行自行清算,自行清算的特點及其程序以及有關公司法規定自行清算法律。當公司進行自行清算時,會有專門的清算組進行清算,會保障到每個人的權益,公司的每個成員都不用擔心。希望小編的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