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罪和強奸罪的區別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5-10-28 07: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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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互聯網
一、猥褻罪和強奸罪的區別有哪些?猥褻罪與強奸罪的區別有:(1)犯罪主體不同。強奸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構成其罪;而后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男女均可構成其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雖然能構成強奸罪,但不能構成后罪。(2)有無奸淫的目的不同。這是兩者區別的關鍵所在。強奸罪必須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為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有關行為。未實行的行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為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奸淫行為,從而成立中止;后罪則無奸淫的目的,其是通過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為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或者通過侮辱婦女來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系。(3)行為方式不同。強奸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其本質在于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后罪的行為則表現為強制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為。(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強奸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周歲幼女的身心健康;后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為婦女的人格尊嚴。行為人首先出于猥褻婦女的故意后來又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或者在對婦女強奸后又實施了一些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輕行為猥褻行為為重行為強奸行為所吸收,應當以強奸罪依法定罪處罰。二、實施強奸罪的不同情況1、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系的行為。(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果出于殺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將其殺死后再進行奸尸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尸體罪數罪并罰)。2、暴力對婦女進行毆打與強制,使婦女不能抗拒;3、對婦女進行威脅、恐嚇、實施精神上的強制或利用迷信恐嚇、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權關系使婦女不敢抗拒;4、除上述暴力、脅迫手段外使婦女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醉酒、藥物使婦女意志模糊或喪失意志,趁婦女熟睡、重病、受傷不知抗拒或無力抗拒的狀態下奸淫。5、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依據法律規定,強奸罪一般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犯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罪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意志,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