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通知!推廣至全國…
7月24日,為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并公開征求意見。
外匯局指出,經國務院批準,國家外匯管理局自2022年起在上海臨港新片區等四個區域開展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各項試點政策均及時落地實施,給企業帶來了較大便利,顯著提升了業務辦理效率,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得到了銀企的一致好評。
外匯局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四地開展的試點政策進行了深入的調研評估,并結合本部門最新的政策情況,擬定了此《通知》,將可推廣、可實施的一攬子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
《通知》中擬推廣的政策包括三方面10項,其中,經常項目4項,資本項目6項。
優化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管理
《通知》擬推廣的4項經常項目政策為完善跨境貿易開放政策。主要是進一步完善特殊貿易外匯收支管理的經常項目便利化改革措施,前期已經在部分區域試點實施。具體包括:優化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管理、放寬加工貿易收支軋差凈額結算、完善委托代理項下跨境貿易資金收付和便利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資金結算。
《通知》擬在全國便利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資金結算。境內機構(下稱承租方)使用自有外匯收入向境內租賃公司(下稱出租方)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含飛機、船舶、大型設備)外幣租金的,應滿足下列條件:
1.承租方擁有穩定的外匯收入來源,且外匯收入具有一定規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幣租金原則上不低于等值1億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納入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優質企業;
2.出租方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于外幣債務,或自境外租入租賃物需對外支付外幣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原則上不得結匯使用,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歸還外幣債務、向境外支付租賃物貨款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外匯支出。
以往承租方只能以人民幣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租金,《通知》則將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在全國范圍內允許承租方使用自有外匯收入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租金。
全國推廣科技型中小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政策
《通知》擬推廣的6項資本項目政策中,有3項政策為擴大資本項目便利化措施。主要是資本項下的便利化措施,相關政策已經試點或者條件成熟且風險可控。具體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政策、放寬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規模限制、便利外商投資企業(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
其中,《通知》擬全國推廣科技型中小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政策。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納入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主體范圍,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天津、上海、江蘇、山東(含青島)、湖北、廣東(含深圳)、四川、陜西、北京、重慶、浙江(含寧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轄市)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其他地區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通知》擬放寬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規模限制。取消境內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超過等值300萬美元的限制,但累計匯出額不得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15%。
取消外債賬戶異地開立核準
《通知》擬推廣的6項資本項目政策中,有3項政策為優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措施。主要是更新完善資本項下的部分管理措施。具體包括:完善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理、取消外債賬戶異地開立核準和精簡部分資本項目賬戶。
《通知》擬完善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理。非金融企業的資本金、外債等資本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于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范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通知》擬取消外債賬戶異地開立核準。允許確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業到注冊地所屬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之外的其他地區銀行開立外債賬戶。
校對:蘇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