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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津稅稽處〔2019〕151408號
天津xxx銅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120xxx4896u)
我局(所)于2014年3月4日至2019年4月2日對你(單位)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2014年5月,你公司取得天津綠通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開具的51份*****,金額5,094,963.45元,稅額866,143.95元,價稅合計5,961,107.40元。2018年8月31日,我局收到《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和相關證據資料,證實2014年5月天津綠通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向天津大通銅業有限公司開具的51份*****為虛開的*****。天津綠通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案卷中,有天津綠通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與你公司發生業務形成的《出庫單》及開具的*****代碼為11200141140,*****號碼段為02255724~02255774的51份天津增值稅專用*****的《記帳聯》,票面信息與你公司2014年5月23日第74號記賬憑證后附《*****聯》信息完全一致。結合已取得的你公司對公戶、天津綠通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對公戶及相關6個個人戶的流水數據,梳理后未發現明顯資金回流跡象。檢查組于2019年1月15日和2019年1月29日向你公司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你公司提供相關業務合同等用于證明業務真實性的資料,截止2019年3月31日,你公司仍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綜上,你公司2014年5月取得的由天津綠通金屬材料銷售有限公司開具的51份*****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金額 5,094,963.45元,稅額866,143.95元,價稅合計5,961,107.40元。
二、 處理決定
作出稅務處理:(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補繳增值稅866,143.9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按日加收滯納金。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以下簡稱“不合規*****”),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2014年度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94,963.45元。2012年納稅調整后所得-91,419,106.62元,2013年、2014年彌補虧損后,尚有未彌補虧損,此次檢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后不形成實際應納稅款。涉及企業所得稅部分由企業申報調整虧損額。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天津市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第二、三、四條規定,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866,143.95元*7%=60,630.08 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按日加收滯納金。
(四)根據《征收教育附加稅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市財政局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第一條之規定,補繳教育費附加866,143.95元*3%=25,984.32元,根據《關于調整我市財政附加滯納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財稅政[2002]12號)文件之規定,按日加收滯納金。
(五)根據《關于對的補充修改通知》(財預[1999]112號)之規定,補繳防洪工程維護費866,143.95*1%=8,661.44 元,根據《關于調整我市財政附加滯納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財稅政[2002]12號)文件之規定,按日加收滯納金。
(六)根據《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第二、三條之規定,補繳地方教育附加866,143.95*2%=17,322.88元,根據《關于調整我市財政附加滯納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財稅政[2002]12號)文件之規定,按日加收滯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東麗區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簽章)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
